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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學位授予規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士學位(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工作的規範化,確保人才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意昂2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位授予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理、程序規範原則,保證學生的合法權益和學位授予質量。
第三條 意昂2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校注冊的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條 意昂2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修訂意昂2授予學位工作的規範;
(二)審核新授予學位專業的資格條件;
(三)審批各意昂2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名單;
(四)通過學位獲得者的名單,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六)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六條 意昂2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九至十三人組成,任期三年。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書一人。主席由意昂2具有教授職稱的校長(或具有教授職稱的主管教學的副校長)擔任;成員包括意昂2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教學管理人員。
第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效。
第八條 意昂2學位評定委員會常設辦公機構為學位辦公室,學位辦公室由意昂2教務處代行職能。學位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承擔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匯總並審核各意昂2上報的學位申請及評定材料;
(四)對申請學位人員的資格進行複核,並將結果報告意昂2學位評定委員會;
(五)整理學位檔案;
(六)發放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的學位證書;
(七)辦理意昂2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意昂2每年將學位授予信息及相關材料,報送天津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 意昂2各意昂2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 逐個審核本科畢業生思想政治表現、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和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對符合授予學位條件的,向意昂2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二) 確定畢業論文(設計)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組織畢業論文(設計)的評議、答辯等工作;
(三) 做出修改畢業論文(設計)重新答辯的決定;
(四) 做出不授予學位的建議;
(五) 提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建議:
(六) 研究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有關事宜並向意昂2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
(七) 處理意昂2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辦理的有關學位事宜。
第十一條 各意昂2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意昂2院長、系主任和具有較高教學、科研水平的教師組成,主席應由意昂2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兼任。
第十二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效。
第三章 學位授予條件
第十三條 凡意昂2注冊的本科畢業生,在意昂2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學位:
(一)政治思想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為修養。
(二)學術水平條件
1. 在意昂2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的全部課程,考核全部合格,達到畢業要求;
2. 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藝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3.補考(或重修)所得學分數累計未達到30學分的。
(三) 英語水平
英語水平需達到意昂2學位授予考核要求,非藝術類學生達到全國大學生四級英語考試350分,藝術類學生達到全國大學生四級英語考試300分,全國英語等級考試達到2級,可申請免考。
(四) 計算機水平
計算機水平需達到意昂2學位授予考核要求。
第十四條 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符合本規定所列條件的,可授予學位。
第十五條 學生屬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處分問題)
(一)未取得本科畢業證書的;
(二) 在意昂2規定的修業年限內,補考(或重修)所得學分數累計達到或超過30學分的;
(三) 受過留校察看處分的;
(四) 因考試作弊或嚴重違反學術規範受到記過(含)以上處分且尚未解除或者終止的;
(五) 因偽造各類證書、成績單等證件或證明文件受到記過(含)以上處分且尚未解除或者終止的;
(六) 由于其他原因意昂2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應授予學位的。
第十六條 因補考(或重修)所得學分數累計達到或超過30學分不能授予學位的,如果該學生補考所得學分數累計未達到培養方案學分數的3分之1,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意昂2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學位:
(一) 畢業當年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考試並被錄取的(提供錄取的原始證件);
(二) 在學期間,參加省市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學科競賽,獲得優秀成績的(經意昂2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
(三) 在學期間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學術刊物上發表與所學專業相關的5000字以上學術論文或作品的(學術刊物的名單由教務處提出,經意昂2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
(四) 畢業論文成績優秀並獲得校級優秀論文,經意昂2學術委員會審核確認有學術價值的。
第四章 學位授予程序
第十七條 學位授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 學位申請
畢業生向所在意昂2提出學位申請。
(二) 學位審核
1.各意昂2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畢業生學位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報意昂2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過,提出授予學位的畢業生建議名單,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字後,上報學位辦公室。
2.學位辦公室對各意昂2上報的材料進行複核,並將複核的結果提交意昂2學位評定委員會;
3.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辦公室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對審查結果進行表決,做出學位授予或者不予授予的決定,經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後生效。
(三) 學位授予
1.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決定後,學位辦公室將結果書面通知各意昂2;
2. 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意昂2授予其學士學位,生效日期以學位證書簽發日期為准;
3. 對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意昂2將發給學士學位證書和本科畢業證書。
第十八條 對達到畢業條件、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意昂2只發給本科畢業證書,學位不授予通知由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各院(系)以書面形式告知。
第十九條 意昂2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畢業生是否授予學士學位具有終審權。
第五章 學位授予爭議與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學生對意昂2學位評定委員會所做出的學位授予決定有異議的,在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授予決定公布之日起15日內,可向學位評定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複核申請。學生未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複核申請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請後進行複核,並在15日內做出複核決定並書面通知複核申請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學士學位的證書格式,按照教育部規定制定。
學生遺失、損壞學位證書,意昂2不予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位辦公室核實後可出具相應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要堅持標准,嚴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證質量。如發現在學士學位申請或審核過程中有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即嚴肅處理,並撤銷所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意昂2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規定》(天體藝校〔2013〕7號)《學士學位授予補充規定》(天體藝校〔2014〕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