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
(2016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更好地發揮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的示範引導作用,推動我市文化藝術事業繁榮發展💆♂️🙅🏻♀️,根據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緊密圍繞我市文化藝術發展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深入研究探索,促進理論創新,指導文藝實踐💇🏼♀️,為天津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提供理論支持和決策依據🥯。
第三條 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以公平競爭🚔、擇優立項、確保重點、關注基礎為原則,面向全市文化藝術團體的研究人員,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團體或個人,均可申報。
第四條 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實行目標管理與過程管理相結合🧎♂️⏬,重點管理與一般管理相結合✨,統一要求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天津市文化廣播影視局組織成立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的領導與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天津市藝術科學研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明確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資助方向和資助重點👩🏼🍼;
2、審批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選題規劃和經費預算🎞,審批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
3、審定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管理規章;
4☢️𓀅、管理👩🏽🔧👉🏽、監督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經費的使用,籌措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經費;
5👼、評選和獎勵天津市藝術科學研究優秀成果🕢;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規劃辦”)是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的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設在天津市藝術研究所,規劃辦主任由天津市藝術研究所所長擔任。規劃辦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和落實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組織制定和實施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選題規劃和經費預算🐱;
2、受理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申請🤙🏿,組織專家評審👨🏻🦳;
3、監督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實施和資助經費使用🖕🏽;
4🧑🦼➡️、組織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研究成果的鑒定、審核、驗收以及宣傳推廣;
5、組織建立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管理專家庫;
6👨🦯➡️、制定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有關管理規章;
7、組織天津市藝術科學研究優秀成果評選和獎勵工作👩🏼🌾🥄;
8、承辦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天津市範圍內的高等院校🍛,文化藝術研究機構🧝🏼,黨政機關研究部門,以及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文化藝術機構🚵🏼🦸🏽♂️,作為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申請和管理的責任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本單位文化藝術科學研究人員申請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
2🗡、審核本單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提供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實施的條件🌇;
4、 跟蹤管理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的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
5🙍🏼♂️、配合規劃辦對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的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項目類別
第八條 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設有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委托項目等項目類別🫶。
重點項目👇🏿,主要資助我市文化藝術建設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資助對藝術科學發展起關鍵性作用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研究。
一般項目,主要資助對推進藝術科學理論創新和學術創新具有支撐作用的一般性基礎研究🌥,以及對推動我市文化藝術發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專題性應用研究🕵🏻♂️。
委托項目,主要資助題材重大🧑🏻🌾、多學科、多部門協同攻關的研究項目;不宜公開組織的研究項目;市委👨🦽、市政府急需的應用對策性研究項目🤙✵。
第九條 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類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藝術科學發展需要,進行適時調整和不斷完善。
第四章 申報和評審
第十條 申請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的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
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
4🥺🧑🦳、不具備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須由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同行專家書面推薦🏫;
5、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請人應當遵循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要求。
第十一條 申請人需如實填寫《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按規定時間送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規劃辦,並承諾項目的管理任務及信譽保證🪺。規劃辦負責審核《申請書》和申請人所在單位意見👩🏼🦱。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應當根據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的要求確定研究課題,也可以根據自己的研究優勢和學術積累自主確定研究課題👛。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辦對已受理的項目申請,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項目類別和評審項目內容,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辦公室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立負責推薦評審專家(專家來自于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專家庫,必要時可聘請外省市專家),並經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領導小組批准🙏,最終確定專家名單。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評審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申請,應當從政治方向、學術創新🌎、實踐價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讀和評價🚵🏽,同時綜合考慮申請人和課題組成員的研究經曆👈🏻、前期相關研究成果、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等因素,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對擬資助項目及資助經費數額行使最終審批決定權。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辦及時予以公布,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責任單位。
第十七條 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評審工作中,評審專家是申請人、課題組成員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課題組成員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其他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辦也可根據掌握的情況直接做出回避決定。
第五章 資助與實施
第十八條 資助經費開支範圍和比例參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項目負責人↔️、責任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資助經費。
第十九條 規劃辦委托各有關科研管理部門對項目進行年度檢查,檢查情況與續撥款掛鉤。項目負責人須認真填寫項目年度檢查表🍨,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報規劃辦檢查。規劃辦對進展正常、經費使用合理的項目,應該撥付餘款。對不按規定報送年度檢查表或經檢查不合格者,暫緩撥付經費☝️🐞。
第二十條 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實施中,因正當理由可以申請項目延期。但研究報告、系列論文延期累計不得超過兩次、延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專著的延期累計不得超過兩次、延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兩份書面申請(即變更申請表),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同意🏗,報規劃辦審批:
1、變更項目負責人及參加人(只允許變動一次,人員調整不超過2人);
2🧝♀️、變更項目名稱🩹;
3🫰🏽、變更成果形式(根據經費情況和課題難度可以由低往高調🈁,例如研究報告可以變更為專著👨🏽🦳,但專著不能變更為調研報告)🏌🏿;
4𓀄、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5、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6🏋🏻♂️、完成時間延期半年𓀃、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項目執行過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問題🕵️♂️;
8、中止項目協議🛑;
9👨🏼🎨、撤銷項目🧘🏿;
10🧑🏼、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 選定鑒定專家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鑒定專家需在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專家庫中隨機抽選👩🏻🌾;
2、每個項目的鑒定專家不得少于5人⛅️;
3、項目負責人🧎🏻♂️、課題組成員不能擔任本項目的鑒定專家;
4↔️、課題組不能參與選擇本項目的鑒定專家。
第二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規劃辦予以撤銷項目🤌:
1、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2、研究成果質量低劣;
3、第一次鑒定未能通過🛋👲🏿,經修改後重新申請鑒定,仍未能通過👾;
4、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
5、與批准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
6、應用性研究課題只獲准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完成;基礎性研究課題只獲准延期兩年,到期仍不能完成🚺🫷🏻;
7☂️、立項結果發布之前就已出版或發表的成果,立項時間與出版時間不相符;
8🗂、嚴重違反財政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最終研究成果可申請免于鑒定:
1🤴、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省部級及以上黨政領導機關完整采納吸收🥍;
2、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宜公開的🥧,而研究成果質量已得到有關部門認可。
第二十五條 為科學評估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研究成果的質量,項目最終研究成果通過同行專家鑒定和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辦審核、驗收後,方可正式結項、公開出版。
第二十六條 驗收合格的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最終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關領導、決策部門報送時➕,應當注明受到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資助。
第二十七條 為充分發揮我市藝術科學研究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規劃辦、各課題組和各有關科研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積極宣傳推介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優秀成果,並建立穩定的宣傳推介載體和渠道🙎🏻♀️。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辦給予警告;其申報項目已獲得資助的,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辦做出撤銷項目決定。
第二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辦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辦可做出撤銷項目決定👨👧:
1、不按照項目申請書的承諾開展研究的📅;
2、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3🥑、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的;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在延期時限內仍不能完成的;
5、提交虛偽的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6、違規使用🤵🏿👨🏼🏫、侵占、挪用資助經費的🔮。
第三十條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項目被撤銷的,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項目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
第三十一條 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辦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
1、未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的;
2👈🏿、未履行保障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3、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本單位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的👧;
4、縱容、包庇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5😂、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6、不配合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辦監督🤓、檢查項目實施的👩🏿🚀;
7、截留🫨🤷🏽♀️、挪用資助經費的。
第三十二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辦給予警告🎷,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不再聘請:
1、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
2、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回避的;
3🪲😽、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4、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5🖕、未公正評審項目申請的🍲;
6☝🏼🧏🏽、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評審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辦給予處分:
1、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2、幹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3、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于2016年9月1日開始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准🧙🏿♂️。
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辦公室
二〇一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