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維護意昂2工作秩序,促進和諧校園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教職工”,是指在意昂2從事教學、科研、管理🚔、教輔等在編在崗人員🩷。
第三條 教職工申訴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𓀇👻,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攔教職工依法進行申訴✸。
第四條 意昂2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教職工的申訴。
第五條 教職工不服意昂2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依本辦法向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六條 意昂2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合法🚍、公正🥃、及時地處理申訴人的申訴,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意昂2依法做出的決定的正確實施。
第七條 意昂2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委會成員組成,組成人員應為單數💆🏿♀️💆。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主 任:李曉華
副主任🧑🧑🧒🧒:胡文強
委 員💁🏼♀️:尹慶民 李 元 陳 紅 馬 斌
第八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人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二)組織審理申訴的具體事宜;
(三)管理申訴檔案材料;
(四)處理其他與教職工申訴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 申訴人向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需要在意昂2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0天內向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錯過申訴期的,意昂2不再受理🧘🏽。
第十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當遞交申訴書,同時附上相關材料複印件🧗🏻♂️。
申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務等🦵;
(二)申訴請求🖕🏽;
(三)申訴事實和理由🛍;
(四)申訴證據🫙。
教職工已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已獲受理的,應當等待行政機關複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不得向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辦公室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並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向申訴人發出申訴受理告知書,同時將申訴人申訴書副本送達申訴處理委員會;
(二)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向申訴人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複,並說明理由;
(三)對于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應及時書面告知申訴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足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在向申訴人發出申訴受理告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可以書面申請撤回申訴👩🏿✈️。如申請撤回申訴,其申訴處理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如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應當停止執行🧑🏽,並向校委會提出建議,經校委會同意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五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可就申訴事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做出解釋與說明,或依照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調查方式進行調查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六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過程以不公開為原則👨🏽,但申訴人申請並經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同意,可以公開。
第十七條 申訴處理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由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組織對做出原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
第十八條 提出原處理意見的職能部門為被申訴答辯人。
第十九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申訴處理需要舉行聽證調查的,應告知申訴人、被申訴答辯人參加聽證。
第二十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采用集體討論方式對申訴事項進行審議🤙✵。審議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通過閱卷、聽證調查和集體討論等程序後🥬,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對申訴事項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意昂2複議並重新作出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3.處理不當的;
4.處理決定程序不當的👩🏼🦱。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以應出席會議委員超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及其辦公室工作人員對處理事項的發言內容及表決過程,應嚴守秘密👮🏿,不得泄漏案件審議討論過程中的具體細節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項🤓。教職工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人之前,處理結果不得對外宣布。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完成申訴處理程序,應當制作規範的教職工申訴處理決定書👳🏻♂️。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基本情況🍠;
(二)申訴請求;
(三)審查認定的事實、依據及程序🛌🏽;
(四)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的審查結論💄;
(五)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印章🌎、日期🛝。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申訴處理決定書,應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派專人送達申訴人和意昂2相關職能部門💇🏻♠︎,送達申訴處理決定書必須有送達回執🏇🏻。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申訴處理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
第二十五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或接到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處理決定,均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向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校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